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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昨日,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成都榮輝天天漁港(簡稱天天漁港)銷售假茅臺等名酒案公開宣判,判決天天漁港分別賠償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、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、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、10萬元、8萬元,併在報紙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。
  去年7月3日,成都高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被告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,現場扣押其正在銷售的貴州茅臺酒共1120瓶、五糧液酒24瓶、國窖1573酒7瓶。之後受工商局委托,上述三原告對涉案白酒進行鑒定,結論均為假冒產品。
  8月,上述三原告分別起訴至法院,認為被告餐飲公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方的註冊商標專用權,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分別為100萬元、50萬元、50萬元,併在成都商報上刊登致歉聲明,以消除影響。
  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方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使用了三原告同款商品的包裝裝潢,普通消費者無法予以區分。其以茅臺酒首瓶1180元,次瓶388元的價格在其經營場所銷售,批發商未能提供銷售授權書等合法手續。法院考慮涉案侵權產品數量巨大,被告公司經營規模、模式及侵權行為的性質、後果、商標的聲譽等因素,據此作出上述判決。
  另據介紹,給天天漁港假酒供貨的供貨商陳晶,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被批捕,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。
  王鑫 陳知韜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 (原標題:天天漁港賣假名酒 被判賠68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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